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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底线,所以这条底线必须划好,划好线后,对于朝廷官府来说,法无授权不可为,而对大明百姓来说,法无禁止即可为。
这新法更全面更系统,除了诸司法部门参与修订,内阁、六部、总理处、翰林院、詹事府等诸部门都参与其中,以及五品以上实职官员,都要求提意见,甚至每版初稿,也都是要给所有官员公示,接受他们的建议的。
最终完成的正式稿,也还要公示天下,接受百姓的建议。
在大明法典完成后,还要根据立法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的进行疏证解释,以阐明律条文义,并通过问答形式,剖析内涵,甚至要附加相关真实桉例,说明疑义,撰成律疏。
特别是在一些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上,提供判例。
《大明法典疏议》,附于《大明法典》后颁行,制订新法的同时,还做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,并提供典型判例,给实际司法审判提供便利,也堵塞漏洞,避免岐义争端。
民法刑法行政法军法等等相关,一次到位。
有了这些全新的律法标准,以后上上下下,官吏士绅百姓,行事也就更有准则可依。
一些重要问题直接写入法典,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比如对于奸罪中的强奸、通奸等罪处置也更严格。
秦朝时私通是重罪,定以极刑,且人人可以得而诛之,杀之无罪。可以不告而杀,私刑亦合法。
汉代也是犯奸必杀,汉文帝时添了宫刑,对通奸男人阉割,比死好点。
唐朝相对开放,所以私通成了轻罪,通奸男女各徒刑一年半,有夫者也不过两年。
元朝则又改为重刑,允许私刑,本夫可以捉奸,还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,诸和奸者杖八十七,女人还要剥衣受刑。
明朝在私通这块上,基本沿袭明朝,允许本夫捉奸,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,通奸处罚无夫奸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,比元朝还多了三杖,同样沿袭去衣受杖
现在制订的相关律法,奸罪这一条下,他们列有通奸、刁奸与强奸,刁奸就是you奸,无论有无丈夫,俱杖一百。
对于通奸他们拟先杖一百,然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,但不准卖给奸夫。
朱以海对于奸罪这一条觉得不够完善,允许私刑甚至允许当场杀人还是有些不太适合,他建议的是允许捉奸但不得私用大刑更不得杀人,捉到通奸的狗男女,揍一顿是可以的,但首先必须得是奸夫淫妇的丈夫、妻子本人才行,其它人不能私刑,而且打一顿可以,但不得造成重伤、残疾,更不许打死,也不许浸猪笼什么的。
其次,通奸的男女杖一百外,还要有其它处罚,奸夫要罚银,流放,有公职的要夺职除籍,并听其妻自愿是否离婚,如离婚,必须给其财产补偿,要给赡养费等。
通奸的淫妇,则杖一百外,直接判离,所有财产归其丈夫,有孩子的也归其丈夫,并要处以流放边疆充军。
对于男人刁奸、强奸的则只处罚男人,保护女人,不仅杖罚犯罪男人,还要处以宫刑,并流放边疆为奴,同时要给予受害女子财产补偿。
对这些奸罪,当事人丈、夫妻子可以捉奸,也可以打,但不能打出重伤、残疾,更不能非法囚禁折腾、杀死,否则超过界线也是要依法处置,以伤人、杀人罪处置,但可罪减一等处。
通奸杖百,罚银、流放,刁奸强奸甚至处以宫刑,还要罚银、赔银,加流放。
不过朱以海特意要求加上一条,未婚的男女,不算通奸罪,而是以有伤风化罪等其它罪名处置,基本上也就是处以杖刑,最多是一到三年徒刑。
而任何一方有家室,则仍构成通奸罪,只是没有配偶的那方处罚的较些,改为一到三年徒刑。
通奸就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事,带刀捉奸也是允许的,至于说刁奸强奸那就是刑事重罪,必须严惩。
抓到定罪后先割一刀,宫刑。
而其它诸如对诉讼,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都有专门条例,对百姓诉讼告状,甚至是告官等都放开了一些限制,以保证公正。
皇帝的要求摆在那,大臣们根据这个立法思想来完善条例、解释,但搞了几年,现在还没完成,已经改了好几稿,虽然每次都有进步,但还总是差一些。
朱以海如今特别让太子挂名总揽法典编撰,其实也是给太子立功立名,同时也是借此机会,让太子更多锻炼。
“你把心思都放到大明法典和大明律疏上去,抓紧一些,朕给草稿的批复,你们要认真考虑,尽快修改,等端午后,你先一步去北京。
朕待秋后,去北京过中秋节。”
弘甲还想劝说朱以海不要废后,朱以海拍了拍他的肩膀,“这话朕不希望再听到,都是为了你好,也是为了大明江山。
你要真觉得愧对她们母子,将来记得你之前给朕发下的誓言,以后你亲自把老九带在身边教导,将来他去永宁建藩,多善待他几分。”
朱弘甲提出给老九选个更好些的地方建藩。
“不,就永宁,哪也不能改,他离远些是福,明白吗?”朱以海语重心长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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